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 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列不属于“公共场所”范围的是()。

A.私家花园的石板路 B.小区门 口的道路 C.学校门口的道路 D.工厂门口的道路

时间:2023-01-25 06: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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