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On or about 10 August,2005”,银行将理解为在()内装运。
一份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11月15日,装运期为2008年10月,未规定装运日后交单的特定期限,实际装运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10日。根据《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前向银行交单
“交单期”为国内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提交运输单据的指定日期。未规定该日期,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天提交的单据。
若信用证未规定运输单据提交的特定期限,则银行一般认为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为装运日期后的()
亚里士多德用“伦理学”一词来表述()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有权拒受于装运日期后()提交的单据。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5月份,没有规定交单期,有效期为6月15日,出口公司装船后,提单签发日为5月8日,出口人应于()前(包括当日)去交单,若提单日期为5月28日,则应于()日前去银行交单
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第42条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收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过()天才提交的单据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30天左右,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和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可理解为()。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装运日期一般用语的解释,下列关于时间的表述银行可以接受的是:()。
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艺术可以用()一词来形容。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用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前往同一目的地,而且提单上也写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口,那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运输应该被视为(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17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7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1993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993年8月15日。我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根据UCP500之规定,装运日期如有"约于"等类似词句,则指装运日期应为所述日期前后()
出口发票的出票日期可以迟于装运日。除了有的商品,如矿砂、煤等散装货物,必须装完后才能根据装货实际重量制作商业发票。如果信用证有规定,不能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
99.某公司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on or about Nov.15, 2012” ,则该公司可以()天内发运货物
信用证装运期规定为ABOUT 18<sup>TH</sup>APR.2005,装运日期( )。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与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可理解为()。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没有规定交单期,按UCP600规定,受益人获得B/L日期7月18日,则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说明理由
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明确的交单期,根据UCP600的规定,出口商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期后()天内向指定银行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