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来证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物,总金额10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卖方发货的()
来证规定:“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but in any event within the credit validity”,假设最迟装运期为9月10日,实际装运日为9月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25日,出口商最迟应在()交单。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如果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中金额比买卖合同的金额多了1000美元,装运期比合同规定早了20天,受益人可要求对装运期进行修改,信用证金额不必修改。
国外来证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申请人,货物装船后,收益人获得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尚未送银行议付,闻悉开证申请人已破产倒闭,凭该证所开汇票()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月初,是指()。
国外来证条款内规定向某偿付行索汇,但有索汇时因各种原因遭到偿付行拒付,议付行应向()要求付款。
国外来证规定,总金额50万元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物,如果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不准分批装运,根据《UCP600》条款规定,卖方发货的()
我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分别在大连、新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问这是否违约?能否议付?为什么?
如果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Onorabout10March,2003”,我方可理解为应在()装运。
国外来证规定:“针织布10000千克,每千克4美元;针织衫5000件,每件2美元;总金额为About50000USD,禁止分批装运”。为此,我出口数量最多应掌握()
出口某商品2000箱,国外来证规定“2—5月每月平均装运”,卖方2月装500箱,3月装500箱,4月转300箱,5月装700箱,根据《500》,银行有权拒付4月和5月装运的1000箱货款。
国外来证规定分两批装运,我们就必须将货物装在不同航次的两条船上。
来证规定有效期至9月底,最迟装运期9月10日,我方于9月5日备妥货物装船出运,只要我方于9月30日之前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可顺利收到货款。
国外来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999年9月15日,有效期1999年9月30日,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15天提交”若提单得出单日期为1999年9月10日,则保险单具得出单日期应为()
如果某出口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为“2012年7/8月装运”,那么我方出口公司必须在7月、8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期为7月15日,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为8月15日,交单期限为装运日后的15天,如果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则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可以为(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17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7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5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单据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15日,我外贸公司于4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提单,于5月6日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按《UCP 500》规定,银行应予议付。( )
99.某公司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on or about Nov.15, 2012” ,则该公司可以()天内发运货物
【填空题】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办理。现已知:装运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锦星”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是否需要把货源集中后再出运?(需要/不需要)(注意:填空题请严格按题目后面的可答选项进行选择,并复制黏贴,否则机器不会识别。)
【单选题】国外来证规定,交货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UC500的规定,卖方发货的()
5、国外进口商来证规定,散装货物数量为1000公吨,总金额90万美元,未表明金额及数量可否伸缩,不准分批装运,根据《UCP600》规定,我方出口商发货时应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