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第二审人法院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这是()。
我国人民法院共有四级,但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起争议,不得再行上诉、起诉。这被称作什么制度?()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法院进行裁决来解决争议,这一解决争议的方式是()
甲乙因小商品买卖诉至法院,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同意并打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为了能够节约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法官没有准许乙进行最后陈述,直接作出判决。因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简化判决书,因此法院对判决书认定事实的部分予以简化并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张某与李某的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了判决,张某与李某仍不服该判决的,不得上诉。()
甲诉乙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一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乙不服,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进行了改判。甲的住所地在该市二区,但在该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在该市三区存有20 万元的钢材。如果甲不执行二审法院的判决,乙应当向该市(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刑事诉讼二审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хх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中的规范用语。
甲的一张支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去非洲考察期间染上疟疾后长期住院治疗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乙准备采取的哪些对策没有法律依据?
王某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承担向王某借款2000元不还的民事责任。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情也比较简单。因此,派出法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于派出法庭人手不足,只派了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因案件简单,该名审判员就简化案件审理的步骤、方式,未按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案件审理结束后,该审判员未公开宣判,而只是将加盖了某基层人民法院印章的判决送达当事人。根据上述情况,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作出的决定是()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立案后不得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基本生活保障权,如果发生类似案件,法院将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某镇政府修筑公路时,需占用一村民的承包地。在没有与该村民达成有效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员将其承包地上的庄稼毁掉。该村民要求镇政府对此事予以合理解决,但未得到答复。于是,该村民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将镇政府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过认真的庭审调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对原告作出合理赔偿。这一事实表明____。
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行政案件的判决不服的,不得上诉()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此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хх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中的规范用语。
一个案件上诉后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送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
上海某酒家与广东某洒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后来双方发生争议,某酒家作为申诉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但某酒厂拒绝答辩。双方经第三人努力,又订立一份补充协议,将纠纷交由酒厂所在地的广东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但是某酒家没有申请仲裁,而是向酒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向酒厂发出开庭通知,酒厂应诉。后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酒厂)胜诉,原告(酒家)又以双方有仲裁条款和补充仲裁协议为由,主张判决无效。问:酒家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A、B、C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10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