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向拟办企业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者应向似办企业所在地点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行停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
委托单位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哪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于每年()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
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经地市级药品监督局批准,药品经营企业以外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批准的部门是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一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提出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