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于A类企业办理贸易收汇或结汇业务时,银行无须审核企业提供的合同或发票;而对于B类企业或C类企业须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业务背景资料()
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帐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做好台帐。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相应贸易类别项下可收汇额核注。
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帐。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
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
贸易外汇收入在结汇或划转时,银行要根据企业不同分类审查相应单证和申报凭证,那么,贸易外汇收入在收汇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是否也要根据企业不同分类审查并留存相关单证?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牛的退汇,应当审核()。
对于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要求企业提交并审核()。
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
包括A类企业在内,只要企业将待核查账户内的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银行都必须审核企业提供的付汇凭证,企业未办理对外支付前银行不能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发现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时,必须报告可疑支付交易。
预收货款入账(待结汇账户)或结汇后,银行应审核收汇单位提供()资料,在核销单银行签注联上签注对应的收汇金额并加盖业务公章,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国际收支统计中“离岸转手买卖”统计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货物可以进出保税区等场所。()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离岸转手买卖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未在同一家银行或采用同一种币种(人民币或外币)办理收支结算的,应自业务办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所在外汇局报告。()
贸易外汇收入在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无需查询企业分类及审核相关单证。在结汇或划转环节,银行应查询企业名录内分类状态,并按分类管理规定审核相关单证(核查额度)后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对交易对手为()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加大审核力度
金融机构为可信客户办理离岸转手买卖购付汇汇款时,不需要审核()
境内A企业从香港进口货物,将其转卖给日本的B企业,货物从香港直接运至日本,属于“离岸转手买卖”交易。()
离岸转手买卖的上中下游交易对手均为非居民。()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之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本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