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在用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除外)前照灯发光强度二灯制应达到()
新注册两灯制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坎德拉。
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在用二灯制三轮汽车的前照灯发光强度应达到()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等于70km/h的四灯制在用车,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
按《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3798.1~.2—2005)规定,最高设计车速为150km/h、采用()灯制的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时,其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为12000cd。
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在用乘用车二灯制前照灯远光的发光强度应为()cd。
在用车前照灯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应大于()cd。
新注册二灯制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除外)前照灯发光强度应达到()
排量大于50ml且小于或等于100ml的摩托车噪声按GB(16169-1996)规定应不大于()。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b)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GB7258-2004规定,二灯制在用汽车(三轮汽车和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除外)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不小于15000cd。
在用四灯制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坎德拉。
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GB7258—2004规定,二灯制在用汽车(三轮汽车和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除外)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强度应不少于15000cd。
在用一灯制摩托车前照灯发光强度应达到()
新注册四灯制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坎德拉。
在用二灯制摩托车的前照灯发光强度应达到()
对于四灯制的在用车辆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不低于( )cd。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在用车二灯制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大于()cd。
在用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机动车类型为普通摩托车,其中一灯制为(),二灯制为();机动车类型为轻便摩托车,其中一灯制为(),二灯制为(),单位为()。
在用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二灯制应达到()
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