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2012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2年10月1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某企业在2017年10月8日销售商品2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2/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7年10月10日会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某企业在2005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05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商业折扣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给予购买方的商业折扣,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某企业在2003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03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某企业在2014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4年10月1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某企业国庆促销,A商品原价200元/件,现一律5折销售,2010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10年10月1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某企业在2014年6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14年6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销售了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标价为100元(不含增值税),在销售合同中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2/20,N/30。购货方2016年5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元。
某企业在2010年10月18日销售商品24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8800元,增值税额为4896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10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计入()。
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优惠,账务处理时,销售方只需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
某企业赊销商品一批,商品标价10000元,商业折扣20%,增值税税率为17%,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20。企业销售商品时代垫运费200元,若企业应收账款按总价法核算,则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为()元。
某企业赊销商品一批,商品标价10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 3/10,n/30,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销售商品时代垫运费200元。则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 )元。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某企业在2003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2003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某企业于2009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09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应为()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3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3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在此基础上,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每件商品的成本为50元。商品已发出,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收存银行。 (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00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3)13日,收到B公司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5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9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5)20日,C公司发现15日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8%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收到C公司转来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9年1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3日,向甲公司赊销商品1 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A公司同意给予甲公司10%的商业折扣。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72 000元,增值税额为9360元。 (2)5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总额为60 000元,增值税额为7800元。A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件为“2/10,1/20,N/30”。 (3)15日,收到乙公司的扣除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8日,甲公司发现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给予6%的销售折让。经查明A公司同意给予折让,并取得了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5)28日,A公司收到甲公司的上述应付货款。 要求:对A公司的上述销售业务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甲企业在2018年11月1日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30,n/40。该企业销售时确认的应收账款应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