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银行汇票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提供(),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是指自票据到期日起()日内,持票人超过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后,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即自票据到期日起()年,持承兑汇票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承兑行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请求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票据权利的期间内(),持票人在作出书面说明(说明需加盖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承兑行仍应当继续对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出票日起()。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民事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定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单位证明、()和银行本票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下列哪种情况下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并未丧失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定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银行本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时,在票据的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将银行本票交给出票行。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书面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解讫通知和三联进帐单。()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并不影响其再行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其与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权益。()
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同时也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不能再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持票人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享有民事权利。
票据的持票人因哪些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