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地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有期徒刑。”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两高院司法解释》,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后果特别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有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这体现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批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不包括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