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设计管理必须保证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有合适的(),使得安全功能得到执行。
必要时,灭火系统必须能自动启动,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必须保证在其出现()时不至于显著损害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功能,并不会同时影响多重安全组合而使为满足单一故障准则所采取的措施变得无效。
核动力厂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设计成能以足够的可靠性承受所有确定的()。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设计成能以足够的可靠性承受所有确定的()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给出,针对严重事故设计中必须考虑的事项包括:应考虑核电厂的全部设计能力,包括可能在超出规定的能力和预期的运行工况下使用某些系统(安全系统和非安全系统),和使用附加的临时系统,使严重事故返回到()状态或减轻它们的后果。
划分某一构筑物、系统或部件安全重要性的方法必须主要基于()方法。
设计和布置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时,除满足其他安全要求外,还必须尽量降低外部或内部事件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必须保持()的能力。
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设计可以通过()来实现。
设计和布置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时,除满足其他安全要求外,还必须尽量降低外部或内部事件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必须保持停堆、排出余热、包容放射性物质和监测核动力厂状态的能力。为满足这些要求,必须通过采用()的适当组合。
核电站最重要的是核安全,所以核I级部件是防止事故发生和减轻事故后果的那些部件。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设计要求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设计,可以通过防止共因故障,()和采用故障安全设计等来实现。
核电厂设计上采用哪些方面的措施来保证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
核动力厂设计管理必须保证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有合适的性能、技术规范和材料成分,并把()作为首要任务。
核动力厂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设计成能以足够的()承受所有确定的假设始发事件。
根据国际经验,国家核安全局“新建核电厂设计中几个重要安全问题的技术政策”中,归纳了需要考虑典型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包括:应研究可能威胁安全壳完整性的压力容器内和压力容器外的()爆炸,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首先确定属于安全重要物项的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包括仪表和控制软件,然后根据其安全功能和安全重要性分级。它们的设计、建造和维修必须使其()与这种分级相适应”。
核电厂的设备按其对核电厂的安全所起的作用可分为安全重要系统和非安全重要系统,反应堆保护系统属于非安全系统的一部分。()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划分某一构筑物、系统或部件安全重要性的方法必须主要基于()方法。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制定一些措施,以显示核电厂系统和部件的()状态,例如在阀门和开关上挂标示牌,以防止误操作。
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规定“必须首先确定属于安全重要物项的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包辑仪表和控制软件,然后根据其()分级。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安全构筑物以及对系统的密封性有影响的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适应贯穿件在全部安装完毕后在()下进行泄漏率测试的要求。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规定:对于为证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将能满意地工作所需的所有试验,必须制定试验(),以确定试验工作,保证其执行并形成文件。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规定:必须在不同级别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之间提供合适的()设计,以保证划分为较低级别的系统中的任何故障不会蔓延到划分为较高级别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