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业主在转让专有部分的同时可以不必转让其所持有的共有部分的份额。
A市B住宅小区,专有部分面积为8万m2,小区总面积为9万m2。该小区于2012年10月业主全部入住,并召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如果该小区共有750户业主,该小区业主作出有关改建小区建筑物的决定,应当经()。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承担()。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业主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简述是否准确,说明理由。
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必须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不包括()。
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由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时()。
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的权利一并转让。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归物业管理企业。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
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部分共用的业主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若放弃权利则可不履行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四)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一)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更换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职责、工作规则(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放弃权利的可以不履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内专有部分,可不转让其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