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其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在为某上市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故意出具了虚假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一损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接受B上市公司的贿赂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经人民法院判决由A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对该债务责任承担表述中,正确的是()。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以“丁为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为由反对丁聘任B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我国普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不足部分由有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不论是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还是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以及2名以上的股东或合伙人()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接受B上市公司的贿赂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经人民法院判决由A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对该债务责任承担表述中正确的是()
在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管理和控制合伙事务所的平等权利”的默认规则,即合伙人根据“一股一票”的规则对事务所事务进行表决。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对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伙人个人对该债务责任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正确的表述是()。
某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的董某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特征是()。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最明显的特征是所有的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
XYZ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王注册会计师担任长江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王注册会计师为履行其审计责任需要采取恰当的控制措施,以下表述中不恰当的有( )。
2013年1月18日,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集团的委托审计其2012年集团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集团项目合伙人。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目标包括()。
在A公司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甲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该项目合伙人已连续两年,该合伙人还可以为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
A有限合伙企业拟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年度会计报告审计.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并获取了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该有限合伙人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ABC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事务所,最近制定了质量控制制度,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合伙人考核和晋升制度规定,连续三年业务收入额排名前三位的高级经理晋级为合伙人,连续三年业务收入额排名后三位的合伙人降级为高级经理。请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我国允许成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不足部分由有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自2011年开始担任甲公司的关键审计合伙人,2013年因身体原因未担任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2014年继续担任其关键审计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可以继续审计到()
某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张四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2)合伙人工薪及晋升制度规定,连续三年业务收入额在事务所排名前十的项目经理晋升为合伙人。 (3)只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业务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在报告日前完成。 (4)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存在意见分歧,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