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尺零点高程测量要求()不等差不大于5m。
某站已在基本水尺断面设置水尺18支,编号范围为P1~P18,若新增一支水尺,其零点高程高于现有各支水尺,其编号为()。
水尺零点高程为校核(或基本)水准点或转点高程加本测点与其测量的()求得。
一般水尺当新测高程与原用水尺零点高程相差小于等于()mm时,其水尺零点高程仍沿用原高程。
比降水尺当新测高程与原用水尺零点高程相差小于等于()mm时,其水尺零点高程仍沿用原高程。
某站在校核P6时,新测高程与原用水尺零点高程相差5mm,其水尺零点高程()采用新测高程。
当水尺零点高程发生大于()cm的变动时,应查明变动原因及时间,并应对有关的水位记录进行改正。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采用单面水准尺时,()。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在每仪器站要求同站黑、红面所测高差之差不大于()。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在每仪器站要求同一双面水准尺黑、红面读数差不大于()。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在每仪器站要求()黑、红面读数所测高差之差不大于5mm。
水尺零点高程应尽可能采用()水准测量测定,并定期进行校测。
水位=水尺零点高程+水尺读数,水尺零点高程是全国统一的。
在水尺编号中,支号辅助号代表()水尺零点高程的变动次数或在原处改设的次数,用数字表示。
水尺零点高程的测量就是经过测量确定()的高程。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要求单站前后视线不等差不大于()。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均应采用()测量。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在每仪器站要求()黑、红面读数差不大于3mm。
某站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时使用DS3型水准仪,地势不平坦,测量时视线长度不应大于()。
水尺校核返测时,由校核(或基本)水准点算起,将返测的(),反算各测点的前后视高差和高程。测量计算时,高程加平均高差为往测或返测水尺零点高程。
某站基本水尺断面兼作比降上断面,在校核水尺时,当新测高程与原用水尺零点高程相差不超过本次测量的允许不符值,或虽超过允许不符值,当()mm时其水尺零点高程仍沿用原高程。
某站已在基本水尺断面设置水尺10支,编号范围为P1~P10,若在水尺组中P9、P10中间新增一支水尺,其编号为()。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对测段前后视线累计不等差未作限制()
校测水尺零点高程时,当校测前后高程相差不超过本次测量的允许不符值,或虽超过允许不符值,但对一般水尺小于、等于()对比降水尺小于、等于()时,可采用校测前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