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资本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事件是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公布了IAS39的修订稿和实施指导原则;美国通过萨班斯法案。()
“双轨制”就是对同一商业银行既可以采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又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
()年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于资本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银行采取以下哪些方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其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是指()。
为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新巴塞尔协议》在最低资本金计量要求中,提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达到()。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新协议提出商业银行应同时对()计提相应的资本。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自主开发适合自身特点用于计量操作风险资本的高级计量法模型,在2001年发布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推荐的计量模型包括()。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仍为4%。()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待新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考虑到操作风险分析方法的连续发展,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具体指定运用AMA的使用条件,以使得AMA能给银行带来监管和测量上充足的弹性。但是,在运用AMA的进程中,银行必须严格保持方法的设计及其验证两套体系的独立性。巴塞尔委员会将在2006年复查各个银行的执行情况。在定量原则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指出了六方面的内容,简单来说,定量原则可缩略为( )。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待新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全球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1988年以来,相继推出三个版本的"巴塞尔协议 "。()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仍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