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的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下列行为符合规定的有()。 Ⅰ已持有上市公司30%股份的股东,向持有上市公司20%股份的另一股东发出部分收购要约 Ⅱ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45%的股份,投资者拟收购该上市公司35%的股份,计划先通过协议方式收购控股股东30%的股份然后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5%的股份 Ⅲ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要约收购,预计收购总金额9亿元,以2亿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Ⅳ投资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以证券作为支付对价,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可对其实施的处罚包括() 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Ⅱ.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处以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预受要约的规定,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Ⅱ收购人应当亲自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Ⅲ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 Ⅳ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Ⅴ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证券公司通过其()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该法定比例为()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 )处分,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收购该企业股份的要约,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它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称为()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般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应当由()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以外,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收购人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根据《证券法》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依据证券法,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票份额达到该公司已发行份额()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在依照规定报送有关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后,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根据证券法规定,该收购要约的期限为( )。
收购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并处以罚款
公司的收购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若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采用合同收购方式,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合同、其她安排与她人共同收购一种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时,继续进行收购,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所有或者某些股份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