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焊缝探伤应使用专用焊缝探伤仪或带有扫查装置的通用探伤仪进行探伤。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新焊焊缝探伤,探测面只许有少量的焊渣、焊瘤或严重锈蚀。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Mt)8-25,75kg/m、6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焊缝两侧各()范围内不得进行钻孔或安装其他装置。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标准试块如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5年或工作超过5000h者必须报废。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内加强检查和监督。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焊缝疲劳缺陷达到或超过探伤灵敏度规定的当量时判为重伤,未达到时()。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仪器年检时,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经工务处组织鉴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对新焊焊缝的探伤轨温应冷却至50℃以下或自然轨温。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Mt)50~80,5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焊缝探伤仪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迅速通知线路工区监控。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钢轨焊缝探伤试块,如GTS-1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新焊焊缝探伤在推瘤和打磨以后进行,焊缝处温度应冷却至以下或自然轨温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内加强检查和监视()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Mt)8-25,75kg/m,6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焊缝探伤仪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隧道内应增加探伤遍数()(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46条)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7条)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5年或工作超过5000h者必须报废()(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26条)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或工作超过5000小时者报废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焊缝探伤仪应符合《TB/T10061-1995标准》()(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