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焊缝探伤应使用专用焊缝探伤仪或带有扫查装置的通用探伤仪进行探伤。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超过大修周期地段应增加探伤遍数。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新焊焊缝探伤,探测面只许有少量的焊渣、焊瘤或严重锈蚀。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由()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Mt)8-25,75kg/m、6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焊缝两侧各()范围内不得进行钻孔或安装其他装置。
钢轨探伤仪器报废规定:仪器连续使用时间超过()报废。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标准试块如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严冬、酷暑季节,应合理安排探伤作业时间,遇恶劣天气时,应增加防护员。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5年或工作超过5000h者必须报废。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内加强检查和监督。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焊缝疲劳缺陷达到或超过探伤灵敏度规定的当量时判为重伤,未达到时()。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对新焊焊缝的探伤轨温应冷却至50℃以下或自然轨温。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Mt)50~80,5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应经常参加伤损复核工作,以提高判伤水平。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焊缝探伤仪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迅速通知线路工区监控。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钢轨焊缝探伤试块,如GTS-1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新焊焊缝探伤在推瘤和打磨以后进行,焊缝处温度应冷却至以下或自然轨温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内加强检查和监视()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焊缝探伤仪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
达到或超过《工务作业 第21部分:钢轨焊缝超声波探伤作业》(TB/T2658.21)规定的焊缝报废程度的焊接缺陷,应判为()摘自《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第4.4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5年或工作超过5000h者必须报废()(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