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船舶说明条款中的船舶载重吨是指船舶的()。
在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船舶说明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若船舶在受载期开始之前抵达装货港,但承租人并没有备妥货物,对船舶等待装货的时间损失,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速遣费率是滞期费率的()租船经纪人是在租船业务中代表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进行磋商租船业务的()。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为避免出租人利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待指定”条款任意选择和派遣不符合承租人要求的船舶,双方当事人必须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待指定的船舶的()。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上订有“责任终止条款”,(),船长没有签发提单的义务。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订有“替代船条款”,()。
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口的约定方法有()。
如果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由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现有的标准航次租船合同,船舶说明条款中的载重吨是指().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条款,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的解释,船舶在到达后不能立即进入装卸泊位,(),即可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在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中均可能出现的条款包括()。 Ⅰ.冰冻条款; Ⅱ.战争条款; Ⅲ.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Ⅳ.新杰森条款。
在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中均可能出现的条款包括()。 Ⅰ.冰冻条款;Ⅱ.战争条款;Ⅲ.互有责任碰撞条款;Ⅳ.新杰森条款。
在预备航次中,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事由发生,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船舶出租人可以提出免责的抗辩。()
由船舶所有人在租船合同中做出的有关船舶事实情况的说明,称为航次租船合同的()。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当船舶到达卸货港时,并不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才开始继续计为滞期时间。
在泊位租船合同下,船舶出租人起算装卸时间,船舶必须是一艘抵达泊位的船舶,如果船舶没有抵达合同指定的泊位,不论船舶离此泊位有多近,均不算抵达指定的地点,因此也不能起算装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泊位拥挤、天气不良、航道堵塞使船舶不能靠上泊位的时间损失风险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等规定。
对于同样的船舶,载运同样的货物并在相同的航线上营运,则在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承担的船舶营运费用().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四章条文中只有第47条和第49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出租人,其他条款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东无法预料在调配船舶方面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船东往往希望采用“代替船条款”,只要在船级、船型、载重吨、位置等方面与原定船舶相符时,船东可以选择代替船。这种选择权可以行使两次。( )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