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23条规定,对于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身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若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如果能够保证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负全面责任。
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进行审查认可。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
在核设施营运单位是通过采购委托其他单位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不管如何委托,所有核安全重要活动都应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之下,核设施营运单位都要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①高空 ②高压 ③地下挖掘活动 ④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⑤抛弃高度危险物 ⑥遗失高度危险物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
第177题:在建工程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之债。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 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列不属于“公共场所”范围的是()。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之债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有过错的,才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原因是: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承担全面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责任。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后,经检查不合格的,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不得进行()活动。
《侵权责任法》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下列不应由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