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存续分立经批准后,承继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的开业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所属非法人机构可以一次性更名为新设机构的非法人机构。
达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出自《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信联理[2002]4号)
县(市、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非法人机构包括()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条件:()
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履行“根据经济金融政策要求,依据理事会的授权,认真负责地组织联社的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对副主任、部门及基层负责人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按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的职权和工作要求的是()。
下列条件中,符合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是()
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散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所升格为信用社应当符合()设立条件。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分理处降格为储蓄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
实行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目前使用的各类会计业务印章()必须与《印章管理办法》一致。
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的具体条件是:()(出自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部临时停业,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应具备()学历。
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主任(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以旗(县、市、区)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哪些因素,实行信贷业务区别授权()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以及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存续分立应当参照()等有关规定;
银监分局辖区内自助银行的设立,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交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申请材料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