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A.五 B.七 C.十

时间:2024-05-25 17: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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