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办理委托收款、发出收到托收凭证,提出跨行的网上支付及()。
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三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行转交持票人。拒绝付款证明应包括下列事项()
存款人从单位银行账户向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款项的,付款单位应在付款用途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并对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对采用电话方式通知的,应在()上做好电话记录。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债务证明为商业承兑汇票,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在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或自付款人签收次日起()未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通知的,可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联,通过账户查询确认付款人账户可支付数。
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我行总分支行如果收到境内外币支付业务的查询,各行应在()进行查复。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时,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注明托收编号。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并签章。
小额支付系统中付款人在收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托收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在收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的次日起()日内,连同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
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如果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次日起()内,作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行转交持票人。
营业部审核持票人开户银行寄来的承兑汇票正本及托收凭证,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需办理拒绝付款手续时,应于接到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次日起()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对采用电话方式通知的,应在()上做好电话记录。付款人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托收凭证第五联以及交易单证时,必须在()中登记。
付款人开户行对发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的通知次日起()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对提示付款的汇票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日起()日内,作成(),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客户提交网上银行支付指令时,由该笔交易的付款账户开户行自动根据客户电子付款指令生成“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凭证”。支付凭证是我行办理转账付款的合法依据,是进行账务处理的有效凭证,不需加盖客户印鉴,客户无需再填写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等结算凭证。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A.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在我社大额支付系统中的托收承付业务的后续处理中,若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我社(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无款支付的,则该业务成为逾期支付款项。我社(行)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无款支付"字样。()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在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