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航次租船条件下,从装货或卸货完毕之时起至合同中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时止,包括所有除外时间在内的全部时间。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装卸矿石,煤炭,石油等货物时,通常是以下列哪项标准来计算装卸时间的。()
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就装卸时间是分别计算还是统算的方法做出具体规定,不同的方法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结果。下列()表明装卸时间要统算。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是指没有被租船合同明确地排除于装卸时间之外,并且也不属于节假日的日数或部分时间。
因为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的方式来规定装卸时间。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加入“净时间损失条款”,并规定货物装卸用船吊装,但在卸货时一船吊损坏,致使卸货时间由全部良好时的3天延长了2天,则承租人可以停付租金的时间为().
一般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都规定,在船长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递交了()之后,经过一段通知时间,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的简称()。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是指从午夜至午夜连续24小时的时间。
定程租船合同中许可装卸时间一般用()表示。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条款,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的解释,船舶在到达后不能立即进入装卸泊位,(),即可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承租人宣布船舶已经对装卸工作准备就绪,可以进行装卸作业;另一方面意味着滞期时间可以按合同规定开始起算。()
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如果以“日”计算装卸时间,不足一日的()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简称()合同。
在泊位租船合同下,船舶出租人起算装卸时间,船舶必须是一艘抵达泊位的船舶,如果船舶没有抵达合同指定的泊位,不论船舶离此泊位有多近,均不算抵达指定的地点,因此也不能起算装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泊位拥挤、天气不良、航道堵塞使船舶不能靠上泊位的时间损失风险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等规定。
目前在国际航运租船市场中,通常都采用比较有影响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简称“金康(GENCON)合同”属于()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船舶在港装卸时间超过了合同中规定的滞期期限后就进入了()。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
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泊,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适用于()运输。
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就装卸时问是分别计算还是统算的方法做出具体规定,不同的方法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结果。下列()表明装卸时间要统算。
航次租船条件下,在港装卸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完成航次时间的长短,因此,必须在租船合同中对__加以规定。(307859:第11章 不定期船运输) (A-3,B-23,C-1,D-0,错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