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
B类企业贸易收汇的退汇,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在业务发生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名录内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金融机构在为B类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实施()。
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支付,银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相关资料到()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银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支付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或者“外汇账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B类企业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同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为C类企业办理贸易进出口付汇或开证手续,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银行为A类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同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在办理货物贸易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B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C类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支付,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金融机构在办理C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银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付汇或开证(含区内机构的进口付汇,下同)手续时,应当查询其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审核其填写的申报单证,按A、B、C客户分类管理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商业单据、《登记表》和进行电子数据核查。()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收支业务应逐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金融机构为其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应按()标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