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作出补救措施,并按照印章管理级次及时逐级上报管辖行,补制新的印章,新补制的印章仍延用原印章号码。()
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发行器、应急密押器(应急密押卡)、压数机具、业务核算印章、会计档案、权限卡、重要物品机具等发生丢失、被盗、损毁时,应报送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信用证专用章及专用章印鉴卡由总行统一刻制管理的印章在停止使用后,使用机构加盖印章印模留存,并填制清单连同印章逐级上缴至总行统一销毁。
因印章损坏、丢失等需补制印章的序号应重新编列,不得与损坏或丢失印章的号码相同,损坏或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
发生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信用证专用章等涉及全行的会计印章丢失、被盗事故的,应于()内逐级上报至总行会计结算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由总行报银监会和保监会批准后,在全国范围内逐级授权开办,授权包括业务种类、开办区域等主要内容,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下级对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不能超出上级对其授权范围。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在核算要素管理系统中进行“挂失”处理,及时逐级报至()分行。其中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逐级报()。
总行统一设计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包括核算事项证明章、()等。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总行明确种类、制定式样、安排印刷、刻制。各项业务涉及新增、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事宜,均应通过()审定和批准。
会计业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总行,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
总行统一设计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包括核()
发生()等涉及全行的会计印章丢失、补盗事故的,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总行会计结算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报至一级(直属)分行。其中()还应逐级报总行。
总行统一设计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包括核算事项证明章、核算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业务核算监督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等。
上海以外地区分行的会计核算质量考核结果应于()内报总行会计结算部。
发生现金差错(含ATM机)应逐笔、逐级报备及审批,现金差错报备权限。支行:单笔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元(含)以上报分行备案。分行:单笔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含)以上报总行备案。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使用机构提出刻制申请,通过核准报备平台逐级审批、汇总报至()安排刻制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使用机构提出刻制申请,通过核准报备平台逐级审批、汇总报至一级(直属)分行安排刻制()
新增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种类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报总行运行管理部门核准()
发生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涉及全行的会计印章丢失和被盗事故,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总行营运部(整合部、安保部)。()
特殊业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立即按我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晋商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新增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种类由各支行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核准()
发生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涉及全行的会计印章丢失、被盗事故的,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总行营运管理部()
当事行应在被诉案件庭审(一审、二审、再审)、上诉、判决(含和解、调解)、撤诉、被执行、结案等关键环节法律行为发生后,将案件进展、司法机关态度、案件预测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情况报告连同相关法律文书于2日内通过逐级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