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选港货,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地点或期限向船方宣港,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或绕航损失,应由()负责。
由于借款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出于经济理性而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而形成的违约,这种违约称为()。
按照定期租船合同条款,如果船舶达不到约定的航速,承运人可以().
包运租船又称包租,这种合同通常只约定(),而不约定具体的装运船舶。 Ⅰ.货物的数量; Ⅱ.航次数量; Ⅲ.承运的期限; Ⅳ.运费。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定期租船条件下,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如果出租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交船,()。
我国海商法规定,本法中除了关于承运人()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外,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的约定方法是在合同中列明()名称。
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口的约定方法有()。
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定期租船条件下,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
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只规定一个可装载货物的大约数量和允许变化的百分比,此百分比一般约定在()之间。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的约定方法有()
装卸时间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货物装船或卸船而无须在运费之外支付附加费的时间。在租船合同约定装卸时间的方法中,使用最普遍的是()。
根据航运实践,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当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船舶,承租人().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指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沉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
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泊,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四章条文中只有第47条和第49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出租人,其他条款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
除另有约定外,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地支付每一期租金支付。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关于还船地点,大多数定期租船合同都没有明确加以限制,只约定由__选择()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__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307845:第11章 不定期船运输) (A-15,B-0,C-0,D-0,错误-0)()
5、包运租船合同的首期装运的受载期不得()合同的开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