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时,应当向出票行提交单位书面证明,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
浙江省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不受理,持票人可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请求付款,时限为()。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的,不得再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出票银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及两联进账单应审查的内容包括()
银行汇票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提供(),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支票持有人超过提示期限提示,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即付款义务。
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是指自票据到期日起()日内,持票人超过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后,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即自票据到期日起()年,持承兑汇票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承兑行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请求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票据权利的期间内(),持票人在作出书面说明(说明需加盖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承兑行仍应当继续对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单位证明、()和银行本票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以及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其他有到期日不获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票的权利。 下列所列权限不属于票据权利的是( )。
银行本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应与出票行联系后再行受理。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做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银行本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时,在票据的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将银行本票交给出票行。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以及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其他有到期日不获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票的权利。下列权限不属于票据权利的是()。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以及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其他有到期日不获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票的权利。下列所列权限不属于票据权利的是()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以及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其他有到期日不获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票的权利。下列权限不属于票据权利的是()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书面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解讫通知和三联进帐单。()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应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及银行本票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随时向出票人请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