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地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怎样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高院司法解释》,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下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第二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不同点是()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10260)()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以下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成立刑事案件的情节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有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岀对证券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