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称三法司。明朝的司法权,虽然由上述三个专门机构执掌,其他部门也可参与司法活动,所以,明朝的审判有()等多种形式。
明清都察院御史按()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
唐代中央司法机关中,大理寺主要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
汉代遇有重大案件,丞相、御史大夫也参与审理,称为()。
明代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审理的中央机关是()
唐代规定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的制度称()。
“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必须对行政人员实施有效地行政监督,我国自秦朝起就有一系列检察制度、唐代的台院、( )和察院联合称为御史台三院,拥有弹劾官吏、参与司法审讯及监督仓库出纳等职权。
唐逢大案,常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唐朝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会同中书省、门下省共同审理,谓之“三司推事”。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聊会同刑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某县法院在审理王某盗窃案的过程中,检察院发现王某不仅有起诉书所指控的两起盗窃行为,而且涉嫌另两起盗窃案件。为此,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以便对此进行补充侦查。本案()
刑事诉讼法中的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权限。
在唐朝,遇有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审理。这一制度称为()
宋代御史台有参与审理犯人的司法审判权并有专设监狱。()
“大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御史大夫、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汉代官秩仅六百石的三十州刺史,可监督秩三千石的郡守,秩仅千石的御史中丞可察官秩万石之丞相;唐代官仅七品的察院长,可察尚书省。隋、唐时期监察御史也称巡按使主要掌分察州县,还“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可见古代中国()
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组成,一般而言,三部分独自行使职权,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联合主持审判,称为“三司推事”。
材料一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魏晋末年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成为定制,隋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行政机关刑部审批。唐制规定凡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皇帝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通常古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如在州
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会同审理,称()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决定。
唐代中央两大司法机关是 (),遇有重大案件时,御史台也参与审判
《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983040;、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