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汉代遇有重大案件,丞相、御史大夫也参与审理,称为()。
《资治通鉴》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自驳正”。下面关于三省六部制的说法正确的是:()(1)确立于隋朝,唐朝沿用(2)各有分工,又有合作(3)削弱了相权(4)加强了皇权
唐朝前期设立政事堂作为宰相议事处所,凡遇军国大事,皆由政事堂会议商议决定,经皇帝批准后,以诏令形式颁布执行。当时所有以皇帝诏敕形式颁行的政府诏令,既须皇帝画敕,又须中书、门下两省共同认可,并经政事堂盖印,否则便不具有合法性。由此可知()
唐代规定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的制度称()。
“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唐逢大案,常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唐朝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共同审理,谓之“三司推事”。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聊会同刑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在唐朝,遇有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审理。这一制度称为()
隋唐的宰相开始是三省长官,即内史(中书)省长官内史(中书)令、门下省长官纳言、尚书省实际长官左右仆射。后来唐朝的宰相又包括了戴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参知政事”等头衔的官员。
“大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御史大夫、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资治通鉴》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自驳正”。下面关于三省六部制的说法正确的是()①确立于隋朝,唐朝沿用②各有分工,又有合作③削弱了相权④加强了皇权
钱穆在评唐朝的三省制时指出:“一切政府法令,须用皇帝诏书名义颁布者,事先由政事堂开会议决。送进皇宫画一敕字,然后由政事堂盖印中书、门下之章发下。没有政事堂印,即算不得诏书,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由此可见,唐朝的政事堂()。
某学者评唐朝三省制时指出:“凡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未经政事堂议决副署,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被认为违制的,不能为下属机关所承认。”这里所谓“违制”的论断,主要指皇帝背离了()
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组成,一般而言,三部分独自行使职权,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联合主持审判,称为“三司推事”。
唐朝,中书、门下两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匡正黄帝的过失。
唐朝承袭隋代的三省六部制,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属于行政机构的是()。
在唐朝,门下省认为中书省起草的法律不合适,要求其重新起草属于哪种监督模式?
唐高宗以后,唐朝的宰相必须加“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不加者,不是真正的宰相。
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会同审理,称()
唐代御史台下的察院负责参与大理寺重大案件的审理。()
唐代中央两大司法机关是 (),遇有重大案件时,御史台也参与审判
历史发展既有传承又有创新。下面所列信息,按朝代先后顺序排列正确的是②政事堂、北门学士、内作使绫匠、高转筒车①通政司、复社、都察院、风力水车④中书门下、三司使、《武经总要》、草市③枢密院、土司、木活字、监察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