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称三法司。明朝的司法权,虽然由上述三个专门机构执掌,其他部门也可参与司法活动,所以,明朝的审判有()等多种形式。
明代分典刑狱的机构分称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
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但就其职责而言,于唐、宋有所不同。
明代中央设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合称().
明朝大狱要由三法司审理,称为“三司会审”,所谓三法司是刑部、()和()
唐代规定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的制度称()。
早在()朝时期,作为最高监察官的御史大夫便与丞相、太尉一起,共同辅佐皇帝治理国家。
“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唐朝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会同中书省、门下省共同审理,谓之“三司推事”。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聊会同刑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清政府从1906年开始,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专任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唐朝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指的是()、刑部和御史台。
宋朝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中央除刑部、大理寺外,又设置了()。
在唐朝,遇有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审理。这一制度称为()
“大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御史大夫、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蓟县人,字良臣。明代中期曾任大理寺卿,一生刚直不阿,执法秉公,平反了许多冤狱,有包青天之风,百姓称为“青天”。卒后,追赠刑部尚书,葬于蓟县。请问这个人是谁?
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组成,一般而言,三部分独自行使职权,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联合主持审判,称为“三司推事”。
唐开元年间,颜真卿官至工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刑部吏部尚书。后受排挤,于唐永泰元年被贬为()。
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材料一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魏晋末年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成为定制,隋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行政机关刑部审批。唐制规定凡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皇帝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通常古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如在州
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会同审理,称()
唐代御史台下的察院负责参与大理寺重大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主审机构是()。A.枢密院B.大理寺C.审刑院D.刑部
《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983040;、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