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仪器年检怎样考评?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由()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对比试块如WGT-3试块和CS-1-5试块。
从事钢轨焊缝探伤人员必须由获得Ⅱ级以上超声探伤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文件规定,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定:从事钢轨探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准上岗。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标准试块如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5年或工作超过5000h者必须报废。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内加强检查和监督。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焊补探伤要抓好焊补前探伤、焊补后探伤和监控。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应符合TB/T2340标准。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应按照()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
钢轨探伤执机人员必须由获得I级以上超声探伤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应经常参加伤损复核工作,以提高判伤水平。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钢轨焊缝探伤试块,如GTS-1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
焊缝探伤执机人员应具有超声级及以上探伤技术资格证书,并经集团公司钢轨焊缝探伤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内加强检查和监视()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钢轨焊缝探伤试块,如GTS-1、GHT-5、CSK-1A试块()(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19条)
钢轨探伤执机人员连续作业里程一般不超过1km,更换执机人后应输入执机人工号,双机作业两机间距不大于50m()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隧道内应增加探伤遍数()(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46条)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7条)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5年或工作超过5000h者必须报废()(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