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上设置警示标志。
当辐射水平或者污染出现不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有关限值的情况时,承运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不符合情况产生的后果;并将有关导致不符合情况的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或者将要采取的纠正或者预防行动通知主管部门。
托运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上设置警示标志。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托运放射性物品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
《放射牲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于货包设计和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批准证书,以及对于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批准证书将符号()加在类型代号的后面。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表面污染物体是指本身不是放射性的、但在其表面分布着放射性物质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可分为()类。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在确定估计的平均比活度时,不应考虑低比活度物质周围的外()材料。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辐射水平是以()为单位表示的相应的剂量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应在每个货包包装的外部标上醒目而耐久的()的识别标记。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运输情况的分类采用()条件。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未受辐照的铀,每克铀-235中裂変产物含量不超过()Bq。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当涉及国际运输时,托运人应确保把该货包设计的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提交给拟运输的托运货物途经国或抵达国的主管部门。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需独家使用的情况外,应限制单件运输工具上的货包、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的总数,以使运输工具上的运输指数总和不大于本标准所示数值,对托运()物质,不限制其运输指数总和。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例外货包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下列()应当接受本标准中与其责任相称的内容的培训。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货包类型分为()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对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职业照射用()评估。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多方批准是指()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运载那些贴有本标准所示标志的货包、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的铁路车辆,其标准的位置在()上。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由本标准规定的浸出试验在水中生成的放射性活度不会超过()Bq。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在运输的常规条件下运输工具外表面上任一点的辐射水平应不超过()mSv/h。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从事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相应于履行职责和发生释放时受到辐射照射的风险,相关人员应当接受()方面的培训。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应急程序应考虑在发生()时,因托运货物的内容物与环境之间的反应而产生的其他危险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