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由监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为()mSv。
剂量评价中,当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的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是: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限值为50mSv。
对于职业照射的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的剂量限值为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限值为()mSv。
放射工作人员防止眼晶体发生非随机性效应的年剂量当量限值是()
在职业照射中,在受照均匀的情况下,如果一年按50个工作周计算,每月按4周计算,年剂量限值按20mSv计算,则这样月剂量当量控制为()。
为控制辐射照射,放射性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隔离,使经常处于作业区内的驾驶人员所受的照射剂量当量每年不得超过5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核动力厂对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值不应超过:皮肤的年当量剂量()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核动力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规定是: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mSv。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者所受的职业照射,应遵从实践的正当性和防护的最优化原则,任何一年中手、脚的当量剂量不应超过()mSv。
国家标准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为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得超过()毫希弗(mSv)。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规定,工作人员的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为()。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核动力厂对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mSv。
豁免放射性废物即对公众成员照射所造成的年剂量值小于0.01mSv,对公众的集体剂量不超过1人·Sv/a的含极少放射性核素的废物。(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放射职业工作人员四肢和皮肤年剂量当量不超过150mSv。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规定眼晶的年当量剂量()mSv。
职业人员眼睛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为()mSv/a。
为限制随机性效应,通常情况下,放射工作人员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应超过()。
用于外照射的次级限值有浅表剂量当量限值和深部剂量当量限值:深部剂量当量限值为每年()mSv,用以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50mSv。()
现行国家放射防护标准中规定: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0毫希伏特()
《电离辖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棊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眼晶体的年()剂量是150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是()mSv。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超过下述限值:批复的年当量剂量()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