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或“除非提前开始”条款,这样的条款对()有利。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表明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若船舶在受载期开始之前抵达装货港,但承租人并没有备妥货物,对船舶等待装货的时间损失,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即使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但承租人终止责任必须以出租人能()为前提。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上订有“责任终止条款”,(),船长没有签发提单的义务。
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订有“替代船条款”,()。
如果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由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订有“不论靠泊与否”条款,根据《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的解释,船舶在到达后不能立即进入装卸泊位,(),即可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船舶未能在()之前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邻近条款”,当原定的卸货港口变得不安全,若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邻近的安全港口,()。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租船合同中订有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当船舶到达卸货港时,并不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才开始继续计为滞期时间。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上只规定了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而没有规定港内具体的装卸作业泊位,则通常()。
某船第三货舱的吊杆在卸货港发生损坏而且不能很快修复,该舱只能靠雇佣浮吊卸货,卸货共使用3天,正常用船吊卸货只需要2天,因此延迟1天,如果定期租船合同中订有“净时间损失条款”,则承租人可以停付租金的时间为()。
洽租一个往返航次,船舶出租人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装货,运回原装货港卸货后,航次租船合同终止,这样的航次租船称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