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航次租船条件下,从装货或卸货完毕之时起至合同中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时止,包括所有除外时间在内的全部时间。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船舶不能在规定的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表明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则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可以相互抵用,用一个作业中节省或滞期的时间抵消另一作业中滞期或节省的时间。
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表示方法,发票、产地证、海关发票等单据的这两部分内容的表达方法较简单,一般按()。
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的约定方法是在合同中列明()名称。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规定,在船舶抵达装货港口递交NOR一段时间后,开始起算()。
如果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的事由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承租人指定的泊位能够保证完成卸货作业,但在卸货过程中,根据港口主管部门要求,船舶发生了移泊,则()。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船舶未能在()之前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邻近条款”,当原定的卸货港口变得不安全,若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邻近的安全港口,()。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租船合同中订有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当船舶到达卸货港时,并不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才开始继续计为滞期时间。
洽租一个往返航次,船舶出租人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装货,运回原装货港卸货后,航次租船合同终止,这样的航次租船称之为()。
若航次租船合同无特别规定,根据一般解释,在 F.I.条款下,负责卸货费用的是()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语“__”,则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可以相互抵用,用一个作业节省或滞期的时间抵消另一作业中滞期或节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