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属他站责任的应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退回记录编制站。()
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车站发现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按规定编制记录外,还应自发现之日起()以查复书形式,通过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属于自站责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记录之日起由车站在()内以“货运事故报告表”报主管铁路局。
发现货物一级损失,由路局负责调查处理,全部工作应自货物损失发现之日起()日内处理完毕。
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事规》规定要求而影响事故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车站发现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按规定编制记录外,还应自发现之日起()日内以查复书形式,通过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派人外出调查。但交接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可不进行调查。
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自接到记录之日起()日内以查复书告知处理站。
根据民航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定,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日内提出。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在基本规范中税务机关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自己多交税款,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款,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几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延期答复自收到记录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日()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属他站责任的应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7日内退回记录编制站。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轮轴二级修、三级修时,经外观技术状态检查确认良好而不需要退卸的轴承,由装车单位承担自装车之日起()的外观技术状态检查质量保证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法制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自行包损失发现(发生)之日起,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定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自到站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对轻微、三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二级、三级、轻微损失的,自接到记录之日起,()日内,由车站主管站长主持召开分析会确定责任部门,以“货物损失报告表”报告主管直属站段、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