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层煤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为:3层煤具有()倾向性,顶板具有()倾向性。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可采用()等方法确定。
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实行()—进行()。
埋深超过()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的坚硬岩层,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
煤层的冲击倾向鉴定的要求是什么?
凡发生过冲击地压和埋藏深度超过()的开采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进行鉴定。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及()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煤层冲击倾向的鉴定可分为()等几类。
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冲击倾向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
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冲击地压矿井开采(),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凡发生过冲击地压和埋藏深度超过()m的开采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层的冲击倾向性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然倾向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瓦斯、水害、冲击地压、薄基岩开采、煤层自燃等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程完成计划指标()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是指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评价。
东滩煤矿煤层及顶底板的具有强冲击倾向()
就一定的开采技术条件下,具有冲击倾向的煤层都存在一个冲击地压发生的临界深度。()
冲击地压矿井应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应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凡发生过冲击地压和埋藏深度超过200m的开采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进行鉴定。()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