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进口之日起()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在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时确定其最低计税价格的方法是()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优惠事项时,在基本规范中,应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依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进口之日”是指()。
根据车辆购置税的相关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经缴纳税款额退税。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时,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是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减免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某公司购置一辆市场价格25万元的国产车自用,购置时因符合免税条件而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使用4年后,免税条件消失。若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是16万元,国产车辆使用年限按10年计算,则该公司就该车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年(含)以上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某公司2015年3月将其免税购进并自用的小汽车出售给乙公司,取得收入80万元;公司于2011年3月购买该新型小汽车,除此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150万元,并办理免税手续。已知该型号小汽车最新核定的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85万元,国产车辆使用年限按10年计算,则乙公司就该车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买之日”是指()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时,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减免税。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进口之日“是指()。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当前最低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