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一定的运力,在约定的港口之间,以事先约定的时间及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为均等的货运量完成合同规定的总运量的租船方式。
按船舶必须到达指定地点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可分为()。 Ⅰ.港口合同;Ⅱ.泊位合同;Ⅱ.锚地合同;Ⅳ.港口商业区合同。
若航次租船合同为“港口合同”,则船舶只要到达(),即使没有到达承租人指示的实际进行装卸作业的地点,也视为船舶已到达港口。
航次租船合同中提及的“安全港口”必须在()都是安全的。 Ⅰ.政治方面;Ⅱ.自然条件方面;Ⅲ.航海方面;Ⅳ.经济利益方面。
包运租船又称包租,这种合同通常只约定(),而不约定具体的装运船舶。 Ⅰ.货物的数量; Ⅱ.航次数量; Ⅲ.承运的期限; Ⅳ.运费。
按船舶必须到达指定地点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可分为()。 Ⅰ.港口合同; Ⅱ.泊位合同; Ⅲ.锚地合同; Ⅳ.港口商业区合同。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则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可以相互抵用,用一个作业中节省或滞期的时间抵消另一作业中滞期或节省的时间。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术语,表明()。
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装卸时间平均计算”,则()。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规定,在船舶抵达装货港口递交NOR一段时间后,开始起算()。
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口的约定方法有()。
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只规定一个可装载货物的大约数量和允许变化的百分比,此百分比一般约定在()之间。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指定了一个卸货泊位,并确知在此泊位能完成卸载作业,但在卸货中港口主管机关令船移泊,则此移泊的时间().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承租人指定的泊位能够保证完成卸货作业,但在卸货过程中,根据港口主管部门要求,船舶发生了移泊,则()。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邻近条款”,当原定的卸货港口变得不安全,若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邻近的安全港口,()。
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在船舶抵达港口递交NR一段时间后,开始起算()。
在航次租船合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节省全部工作时间”术语,对()有利。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默示保证一般为().
()按船舶必须到达指定地点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可分为“__”。①港口合同;②泊位合同;②锚地合同;④港口商业区合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出租人的默示保证是:Ⅰ、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Ⅱ、合理速遣;Ⅲ、不发生不合理的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