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船舶不能在规定的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
按船舶必须到达指定地点的不同,航次租船合同可分为()。 Ⅰ.港口合同;Ⅱ.泊位合同;Ⅱ.锚地合同;Ⅳ.港口商业区合同。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果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变得不安全,只要船舶能够安全离开,则()。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滞期和速遣费条款中使用()术语,表明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
若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必须到达合同规定的或承租人指定的泊位时,才视为到达船舶。这种合同称为()。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若出租人未能及时提供指定船舶,()。 Ⅰ.属于出租人违约; Ⅱ.承租人有权拒绝继续履行; Ⅲ.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Ⅳ.出租人必须赔偿承租人。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指定了一个卸货泊位,并确知在此泊位能完成卸载作业,但在卸货中港口主管机关令船移泊,则此移泊的时间().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邻近条款”,当原定的卸货港口变得不安全,若承租人不指定或不重新指定邻近的安全港口,()。
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租船合同中订有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
在航次租船运输条件下,通常要求承租人指定的装卸港口必须是()。
在泊位租船合同下,船舶出租人起算装卸时间,船舶必须是一艘抵达泊位的船舶,如果船舶没有抵达合同指定的泊位,不论船舶离此泊位有多近,均不算抵达指定的地点,因此也不能起算装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泊位拥挤、天气不良、航道堵塞使船舶不能靠上泊位的时间损失风险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等规定。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上只规定了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而没有规定港内具体的装卸作业泊位,则通常()。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默示保证一般为().
洽租一个往返航次,船舶出租人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装货,运回原装货港卸货后,航次租船合同终止,这样的航次租船称之为()。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承租人指定的泊位能够保证完成卸货作业,但在卸货过程中,根据港口主管部门要求,船舶发生了移泊,则()。
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默示可以使用的港口数量为一装一卸,但承租人指定使用的港口可以使用两个泊位。()
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若航次租船合同无特别规定,根据一般解释,在 F.I.条款下,负责卸货费用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