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董事长 B.董事 C.总经理 D.经理

时间:2023-11-04 10: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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