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汇局《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个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中,()不可以通过网银办理。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对于不在名录内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被纳入“关注名单”管理的个人,在向支行提交证明其交易()、()的相关材料(证明其结售汇交易为年度总额内,满足自用需要,非向他人出借年度总额),并经审核确认后,填写《银行删除“关注名单”统计表》及客户交易的相关材料报分行零售部,由分行外汇管理人员调用柜台前端“7894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维护”交易从“关注名单”中予以删除。
除法规明确规定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业务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事后补录。
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流程办理。
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使用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电子银行专用柜员号可以与柜台业务的柜员号交叉使用。
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以后()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流程包括()
结售汇关注名单维护关注期限为个人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的(),如2012年4月1日纳入关注名单,截至日期为()。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被加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当年及之后二年内在()不能办理结售汇业务
网点应指定人员每日通过报表(报表号:TP.T51D0009)和结售汇系统上的结售汇流水,对单笔结汇/售汇金额超过等值()的网银个人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分析,了解该笔交易资金的来源及流向。对于符合分拆结售汇条件的个人,网点应作为“关注名单”在系统进行维护,同时将情况上报省行个人金融部、电子银行部和当地外汇管理局。
银行不得为"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以通过以下哪几种渠道办理?()
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具有凭以下()有效身份证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储蓄账户。
个人应通过()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被列入“关注名单”中的客户在列入“关注名单”之日起的当年及之后的1年内不得在兴业银行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的连续2年,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
个人结售汇交易新增止付结果导出功能。根据客户号/客户账号/记账账号,检查表CBTCUS的客户状态字1第22、23位。若客户状态字C22登记为“1-电子渠道禁止”当前交易柜员的柜员类型为“1-一般实体柜员”,则可在柜面办理。个人网银、手机银行、智易通渠道拒绝交易处理()
对列入结售汇“关注名单”的个人客户,银行为其办理业务时加强风控管理措施包括以下()
于列入“关注名单”管理的客户,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等材料在柜台办理。柜员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