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提出包装有异状,车站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发生快运包裹事故时,承运人应会同收货人在内的有关人员编制客运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无法交付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如已逾期,应向有关站段发电报查询。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行包事故为重大事故。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办理。
行包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公安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记录)一式三份。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发站办理。()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客运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收货人向车站查找行李、包裹时,应认真予以查找。未到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记载查询日期。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票货不符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
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事故为特大事故。
行李、包裹在运输途中发生部分损坏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承运的包裹、行李的安全。若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其赔偿标准为()。
车站对到达的行李、包裹票,应在票面上记明(),发生杂费时,还应注明杂费收据号码和金额。
向车站移交无票运输行李、包裹时,客运记录如何编制?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办理。
行李、包裹发生情况应作为事故立案处理()
行李、包裹的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包装托运人拒绝改善包装的,车站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注明“内损自负”()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九条()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行包损失时,应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