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所吸收资金款的特定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I.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II.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III.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IV.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集资金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刑案意见》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不用依法追缴了。
非法集资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的方式吸收资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宣传”仅指直接传播信息,不包括放任信息扩散。
非法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变现的资金,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清退,对利息()清退。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如果单位虽以吸收资金为目的,但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同时向应聘人员筹集资金的,由于所集资参与人已成为单位的特定员工,因此,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
根据《非法集资刑案意见》相关规定,对非法集资犯罪对象人数或吸收资金数额的认定,应该()
下列不属于2014年双高一部联合出台的《非法集资刑案意见》所规定内容的是()
同时具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II.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III.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IV.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非法集资刑案意见》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追缴范围的明确规定,下列不属于追缴范围的是()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是()。A.是否涉及巨额资金B.是否涉及众多被害人C.是否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吸收资金的行为。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以下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终版37、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以下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Ⅱ.通过媒体、推介会、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Ⅲ.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Ⅳ.向社会公众日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Ⅴ.通过传单、手机短信途径向社会公开宜传
同时具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Ⅱ.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Ⅲ.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