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有二子一女,其立有遗嘱,将住房一套指定由长子乙继承,存款1万元由次子丙,女丁平 均继承。后查明,该房系甲单位所有,由甲租用;房内家具价格2万元;甲的存款实际为2万 元,则在本案中,乙、丙、丁各自可继承的份额为 (  )

A . 乙2万元(全部家具),丙、丁各1万元 B . 乙、丙、丁平均分配全部家具和存款 C . 乙为住房及1万元,丙、丁各1.5万元 D . 乙1万元,丙、丁各1.5万元

时间:2022-10-21 19: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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