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线外轨超高的顺坡应在曲线两端的直线进行。
曲线超高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可延伸至直线上。
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不应短于10m。不足1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
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直线的长度,正线上最短不短于50m。
为保证机车运行平稳,外轨超高顺坡应在曲线段的直线段,其顺坡率不应大于()。
允许速度不大于120m/h的线路,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在极个别情况下不足25m时,可在直线部分设置不短于()的相等超高段。
两同向曲线超高度顺坡终点的直线长度应不短于()。
为保证机车运行平稳,外轨超高顺坡应在曲线段的直线段,其顺坡率困难情况下不大于()。
线超高顺坡应在整个()范围内顺完。缓和曲线是连接()的过渡曲线。
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应短于()。
曲线外轨超高的顺坡应在曲线两端头的直线上进行。
为保证行车平稳,外轨超高顺坡应在曲线两端的直线段,其顺坡率不应大于(),困难情况下不大于。
相邻曲线的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在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特殊困难地段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应短于()。
缓和曲线和夹直线的长度要满足()顺坡的要求。
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不应短于20m。不足2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在困难条件下,站线上的轨距加宽可按3‰递减。()
两曲线轨距加宽按10‰递减,其终点间的直线长度不应短于10m。不足10m时,如直线部分的两轨距加宽相等,则直线部分保留相等的加宽;如不相等,则直线部分从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均匀递减。()
正线道岔(直线)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线路允许速度为120km/h(不含)~160km/h时,一般情况不应小于()m.
曲线超高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顺完,允许速度为120 km/h(不含)~160km/h的线路,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不应大于8mm;其他线路,有缓和曲线时不应大于()mm,无缓和曲线时不应大于25mm。《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3.7.4条
反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m
同一条曲线实设欠超高,超高顺坡率、夹直线长度3个技术参数,允许()采取困难条件限值
曲线超高顺坡应在整个缓和曲线范围内顺完。()
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m。
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特殊困难地段不应短于<>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