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间确定一般为“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间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
对于远洋船舶保险的航次保险,载货船舶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是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超过者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延长部分最长期限为()。
被保险船舶从A港开航后驶向C港,原定中途停靠B港。船舶在A港至B港的单独航程中遭遇飓风袭击,折断桅杆随后船舶在航行中又遇上台风,造成船体其他部位受损,保险人对于免赔额的处理是()。
某船投保了远洋船舶保险,当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船舶还在航行途中,若在此期间该船发生了全部损失,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则该船应()。
根据船舶保险实务,被保险人为船舶办理了定期保险,如果保险到期时,被保险船舶正在(),则经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期限延续至船舶抵达目的港之日为止。Ⅰ.航行中;Ⅱ.危险之中;Ⅲ.避难港里;Ⅳ.中途港停靠。
我国人保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船舶在延长保险期限内发生全损的,被保险人应当加交()保险费。
远洋船舶保险定期保险中,被保险船舶如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付()保费。
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在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与给养,但最高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
远洋船舶保险中,如果船舶在保险期限内连续发生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累计损失额超过保险金额,则()。
船舶保险中,航程保险的责任期限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载货船舶责任期限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是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最多不得超过()。
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
航次保险中载货船舶的保险期限是,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天。
在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中,船长、船员从事走私,或故意穿越封锁线,致使船舶遭受扣押或者被没收所导致的损失属于()。
对于载货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保险期限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为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长不超过()。
远洋船舶保险中,()是以船舶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保险。
航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问规定,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 )天。
2005年2月3日,中国泰宁进出口公司与荷兰远洋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食品的合同。合同约定,CIF(鹿特丹),每箱100美元,1000箱食品,3月底装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享有复验权,一切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5年3月28日,该批食品共1000箱装上法国籍“丽纱号”货轮,鉴于该批食品属于干燥食品,应当通风存放,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过程中,“丽纱”号与日本籍“海道”号在大西洋发生碰撞,导致“丽纱”号货舱进水,使300箱食品发生湿损。为了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中国国籍船舶对其进行了救助,将其拖航至英国港,并在英国港进行了共同海损的理算。船舶到达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另有200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100箱食品因通风不良变质。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此次运输中600箱食品损坏的损失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远洋船舶险条款,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中,对于被碰撞船舶的间接损失或引起的费用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