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是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应用中的一个普通环节。
时间:2022-10-12
当辐射水平或者污染出现不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有关限值,且在收货中被确认时,()应将不符合情况通知托运人。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资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非机动车。
时间:2022-10-10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防护与安全应该是最优化的,以使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射人数以及引起照射的可能性,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应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而且人员所受剂量应该()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剂量限值。
时间:2022-10-09
拒绝、阻碍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审查批准的程序。
时间:2022-10-08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托运人提供的辐射监测报告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托运。
因全国各地有大量放射性药品的运输需求,而每次运输重量均有限,故专门提出“核定载质量在5吨以上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的要求。
托运人提供的辐射监测报告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仍可以托运。
时间:2022-10-07
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时间:2022-10-06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该根据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规定进行测定,其技术等级与车辆使用年限无关。